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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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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介

杭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成立于2013年9月16日,是由杭州市年轻优秀的非公经济人士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员包括:在父辈的企业 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秀二代、在杭自主创业的优秀新生代企业家、在杭大学生创业者中的优秀人才、留学回杭创业者的优秀代表以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的优 秀成员。

目前会员总数377人。会长由由杭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毅担任。2019年8月,成立中共杭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支部,支部书记由杭州市工商联副主席、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丽君担任。

联谊会按照“政治上有方向、经营上有本事、责任上有担当、文化上有内涵”的目标,通过打造6个平台,为新生代企业家群体的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宣传教育平台。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媒体开辟专栏等形式,弘扬主旋律,提升正能量,引导会员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使之成为全市年轻非公经济人士中的先锋队。

素质提升平台。通过召开交流会、开展联谊活动、举办各类讲座、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形式,加强新老企业家之间、新生代企业家之间的交流,提高思想觉悟,促进事业传承,增强文化修养,促进企业价值创造和人生价值体现。

政企合作平台。聘请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14家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联谊会顾问,为会员提供面对面的政策、法律、培训、信息、技术、融资等服务,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人才储备平台。联谊会致力于培养更多的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未来的企业经营大师。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整体已纳入市委组织部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新生代企业家高级研修班和新生代企业出资人培训班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培训目录。

组织推荐平台。发挥统战性优势,积极向各级组织推荐优秀的新生代企业家作为政治安排、社会职务安排和政治荣誉等方面的人选。

社会责任平台。积极引导会员弘扬传统美德,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杭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本会英文名称:Hangzhou New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HZNG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杭州市年轻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包括已在父辈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秀分子、在杭自主创业的优秀分子、在杭创业大学生中的优秀分子、留学归国在杭创业的优秀分子以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分子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团结凝聚新一代创富人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引导青年一代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主动接受党的教育培养、加强自我教育,引导会员增进联系交流、提升自身素质、拓展创业创新、报效国家社会,秉承和发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精神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义利观,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联直属商会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发展信心,推动企业创新。
(二)提升会员素质。发挥会员自身智力和人脉优势,联络感情,交流经验,修养性情,提升素质,促进企业价值创造和人生价值体现。
(三)强化政企合作。积极搭建各类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沟通和交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培训、信息、技术、融资等服务。
(四)建立人才高地。逐步建立新生代企业家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着力培养和储备一批知识型、开拓型、创新型和外向型的高层次新生代企业家,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五)做好组织推荐。注重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政治组织推荐优秀的新生代企业家,作为政治安排、社会安排和荣誉安排等方面的人选。
(六)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会员弘扬传统美德,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年龄40周岁(含)以下的,在杭州市内创业的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经自愿申请,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提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考核,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凡批准入会的会员均为理事,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酌情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会议应不少于一次。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所在企业经济规模较大、效益比较突出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体系,在会员中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热心联谊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乐于奉献,富有团队协作精神,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
(五)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聘请知名人士为顾问、创业导师。
第二十九条  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对区、县(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开展业务指导,区、县(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会长兼任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理事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理事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2年12 月16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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